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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众教育评估研究院科研管理办法

2021-05-07 21:50:19 文章来源:四川公众教育评估研究院

四川大和公众教育评估研究院

科研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院科研工作,加强学术管理,繁荣学术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科研工作的统一组织管理由分管科研副院长负责,科研秘书负责学院科研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条 建立相关学术会议、课题申报、报奖信息、成果鉴定结题通知、科研获奖信息等信息发布制度,由科研秘书整理汇总后,及时在院所网页、院所微信群、QQ群等公共平台发布,使院院研究人员及时掌握了解相关科研信息。
第三条 追踪科研动态,掌握科研信息,加大对重大项目申报、重要评奖活动、科研平台和基地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有效整合学院和各研究所科研资源,实现学院科研工作的重点突破。
第四条 强化科研项目管理,落实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提高科研项目的及时完结率和优良率。纳入院统一管理的国家及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归档资料须除院档案室存档外,复印一份交至科研秘书处留存。
第五条 研究院建立每月一次的学术例会制度,通报研究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交流科研信息及最新研究成果。院组织高水平学术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提升研究院学术影响力。
第六条 研究院每年初统一组织“公众教育论坛系列讲座”计划,积极吸引优秀学者来我院讲学。
第七条 研究院不定期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我院做学术报告。参照学校相关规定,院士级专家的学术报告酬金标准5000元,知名专家4000元,博士生导师3000元,一般教授2000元。
第八条 鼓励研究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和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须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并妥善安排好承担的本职工作。
第九条 每年末及时整理全年研究院科研材料,清理科研成果,建立年度科研档案。研究人员的年度论著、立项课题、获奖成果等信息资料需及时在院科研秘书处登记入档,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第十条 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须严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学术纪律,杜绝学术失范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