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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1-05-07 22:27:21 文章来源:四川大和公众教育评估研究院

 

四川大和公众教育评估研究院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教育科学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四川大和公众教育评估研究院组织开展科学研究项目。为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包含四川大和公众教育评估研究院组织实施的四川省社会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四川省社会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四川省家庭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四川省家庭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校外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四川省校外教育教学研究室)、四川省青年教师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四川省青年教师教育教学研究学术委员会)、四川省艺术教育研究项目(四川省艺术教育教学研究室)、四川省智能教育研究项目(四川省人工智能教育教学研究室)、基地课题、四川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专项课题等。
第三条  四川大和公众教育评估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项目科研坚持政府引导与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限额申报。研究院每年定期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限额和申报要求。
第五条   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选题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重点支持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探索研究;
2.项目应以关键性科学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形成科研团队开展合作研究;
3.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充足的时间保证,年龄、职称结构合理,能够形成和谐稳定的研究团队;
4.鼓励在校学生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课题研究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人员自即日起三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进行申报上述各类项目,但可以作为项目成员参与项目研究。
1.已主持以上项目且未结项(题)者。 
2.在科研工作中存在失信或违规行为者。
3. 已经申报上述项目,评审通过不缴纳统一鉴定费,放弃项目者。
第七条  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提交评审:
1.申报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所提出的研究项目不符合当年项目申报要求;
3.低水平重复性研究,无明确的创新性和应用价值;
4.缺乏立论依据,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晰;
5.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研究院按照“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立项通知文件,办理统一结项鉴定手续,缴纳鉴定费,领取立项证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项目组织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项目申请通知,发布项目申请的相关信息;
2.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信息及拟立项项目信息进行公示;
3.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按程序择优遴选立项项目;
4.对在研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阶段评估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编写项目申请书;
2.按通知时间领取立项证书开展项目研究;
3.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研究经费;
4.按要求适时接受项目检查;
5.项目研究期限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及时申请验收。
6.接受项目统一鉴定,按要求缴纳项目鉴定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各项目负责人应维护科研项目的严肃性。项目计划任务书一经批准下达,要按计划进行实施,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成员或调整任务书的内容。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办理调整或中止审批手续。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期限到期后提交结题验收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审批。
(一)验收材料:
1.立项证书;
2.结项报告,附研究报告、论文论著及各类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项目结项报告须经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3.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组提交的结题申请和结项材料进行审批;
4.获准结项项目,负责人领取结项证书。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得通过项目结项验收:
1.未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计划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总结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完整、不真实;
4.擅自修改任务书中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5.技术成果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
对于结项未通过的项目,给予延期、中止或撤销等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项目应予以中止:
1.经检查并经实践证明,研究内容无新意和实用价值;
2.项目组骨干研究力量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研究工作无法按原计划执行;
3.研究条件不能满足研究工作需要,无法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4.因其他因素致使项目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项目应予以撤销:
1.经检查并经实践证明,项目设计和理论有重大错误或缺陷;
2.项目组主要人员有严重剽窃现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行为的发生;
3.项目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财经纪律、知识产权条例等并造成严重后果;
4.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项目任务并申请结题验收;
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未按期完成和未按时进行项目结项者,将对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结项者,将撤销项目,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并记录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研究报告等。著作类成果必须由出版社正式出版,论文类成果必须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刊物正式发表,研究报告类成果必须有使用单位的采纳证明及原本。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大和公众教育评估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1年5月7日